用于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的公共播送系統,除須契合普通標準外還必需:
1、系統應在主電源或備用電源接通10秒內能夠停止播送。
2、具有24V或220V應急備用電源,主備電源切換時間不大于1s.;應急備用電源至少能支持15分鐘的緊急播送。假如電池被當作備用電源運用,它們應配有自動充電安裝。
3、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用功率放大器的額定功率不小于其所驅動的一切揚聲器功率總和的1.5倍。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用功率放大器的功率總容量,必需滿足一切播送分區同時發布緊急播送的請求,而不是只滿足若干個相鄰分區的請求。
4、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應具有的優先權。系統應能在操作者將系統置于緊急狀態下或接到來自火警和
其他警報系統信號的3秒內向警報區播放警示信號或警報語音文件,而不管相關警報區當前處于何種狀態(包括關閉和休眠)。
5、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的音量,應能自動調理至系統允許的大音量。
6、當一切播送效勞區需求同時手動發布突發公同事件緊急播送時,應能一鍵到位(只須操作一個鍵/按鈕/開關,就能進入緊急播送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