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播送系統工程施工
1.1 普通規則
1.1.1 公共播送系統工程施工,必需契合國度關于施工平安和勞動維護的規則。
1.1 2 公共播送系統工程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1 設計文件、施工計劃、施工進度方案和施工圖紙應齊全,并曾經過審査和批準。
2 施工區域具備進場條件,應能保證施工平安和用電平安。
3 施工人員應熟識施工圖紙及相關材料,電工、焊工必需持證上崗。
1.1.3 新工程的公共播送系統工程施工,應與土建施工諧和停止;預埋線管、支撐件,預留孔洞、溝槽及
其他預埋件等均應契合設計請求。
1.1.4 施工前應按設計文件請求査勘現場狀況,査勘現場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與傳輸線路有關的道路(包括橫跨道路)的狀況。
2 允許同桿架設傳輸線路或同桿架設播送揚聲器的桿路及自立桿路的狀況。
3 公共播送傳輸線纜預留管道及允許共用的線纜、管道的狀況。
1.1.5 影響公共播送傳輸線纜及播送揚聲器架設的障礙物應提早處置。
1.1.6 公共播送設備裝置前應依據設計請求停止檢査,并應契合下列規則:
1 應按施工設備、資料表對資料停止清點、分類,進場應填寫本標準表A.0.1。
2 規格、型號、數量以及3C認證等應契合設計文件及本標準請求。
3 有源部件均應通電檢查。播送功率放大器和播送揚聲器性能應契合國度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則,
其實踐功用和技術指標應與產品標稱相符。
4 進口產品除應契合本標準規則外,尚應提供進口商檢證明、配套提供的質量合格證朋及裝置、
運用、維護闡明書等文件材料。
5 對不具備現場檢側條件的產品,可請求工廠出具檢測報告。
1.1. 7 公共播送系統軟件產質量量檢査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商業化軟件,應停止運用答應證及運用范圍的檢查,
2 由系統承包商編制的用戶應用軟件,除停止功用測試外,還應停止容量、牢靠性、平安性、可恢
復性、兼容性、自診斷等多項功用測試,以及軟件的可維護性檢査,
3 一切自編的、在通用計算機上運轉的應用軟件應提供完好的文檔。
1.1.8 穩蔽工程應停止隨工驗收,并應填寫本標準表A.0.2。
1.2 播送傳輸線路敷設
1.2.1 傳輸線纜應經檢腳合格后再敷設。
1.2.2 室外播送傳輸線纜應穿管埋地或在電纜溝內敷設;室內播送傳輸線纜應穿管或用線槽敷設。
1.2.3 公共播送的功率傳輸線路不應與通訊線纜或數據線纜共槽。
1.2.4 除用電力教波方式傳輸的公共播送線路外,
其他公共播送線路均嚴禁與電力線路共管或共槽。
1.2.5 公共播送功畢傳輸線路的絕緣電壓等級必需與其額定傳輸電壓相容;線路接頭不應暴露:電位不等的接頭必需分別停止絕緣處置。
1.2.6 公共播送傳輸線纜宜減少接駁;需求接駁時接頭應妥善包扎并安頓在檢査盒內,
1.2.7 公共播送傳輸線路敷設除應契合本標準的規則外,尚應契合現行國度規范《有線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現范》GB 50200的有關規則。
1.2.8 公共播送室外傳輸線路的防雷施工,應契合現行國度規范《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標準》GB 50343的有關規則。
1.3 播送揚聲器裝置架設
1.3.1 播送揚聲器裝置架設地點應契合本工程布點設汁的規則。
1.3.2 播送揚聲器的裝置架設高度及其程度指向和垂直指向,應依據聲場設計及現場情況肯定,并應契合下列規則:
1 播送揚聲器的聲輻射應栺向播送效勞區。
2 當周鬧有高大逑筑物和髙大地形地物吋,應防止產生回聲。
1.3.3 播送揚聲器與播送傳輸線路之間的按頭必需接觸良好,不同電位的接頭應分別絕緣;接駁宜用壓接套管和壓接工炅停止施工。冷熱端有區別的接頭應正確予以辨別。
1.3.4 播送揚聲器的裝置固定應平安牢靠。裝置播送揚聲器的路桿、支架,墻體、棚頂和緊固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才能,
1.3.5 播送揚聲器裝置終了后.應對揚聲器外表停止清潔,并應逐一播送分區停止檢測和試聽。室外播送揚聲器應采取防雨、雪措施。
1,4.1 除播送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播送系統的
其他設備, 有監控室(或機房)時,應裝置在其控制臺、機柜或機架上;無監控室(或機房)時,應裝置在平安和便于操控的場所。除播送揚聲器和傳輸線路外,公共播送系統的
其他設儕的裝置,尚應契合現行國度規范《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標準》GB 50198的有關規則。
1.4.2 一級和二級公共播送系統的監控室(或機房)的電源應設專用的空氣開關(或斷路器〕,且宜由獨立回路供電,不宜與動力或照明共用同一供電回路。
1.4,3控制臺或機柜、機架應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線不砬與供電系統的零線直接相接。
1.5 系統調試
1,5.1 公共播送系統調試應在系統設備裝置終了、通電正常之后停止。
1.5.2 各個播送分區應分別進打音質試聽,并應依據試聽的結果停止初步伐整,使系統可以擴聲。
1.5.3 各個播送分區以及整個公共播送系統應停止功用檢杳、并應依據檢查結果停止調整,使系統的應備功用契合本標準第3.2 節的規則,
1.5.4公丼播送系統的電聲性能,應按本標準第5章的規則停止檢測,并應在檢測的根底上停止調整,使系統的電聲性能指標到達本標準3.3節的規則。
1.5.5系統調試應做好記載。
1.6 系統試運轉
1.6.1 公共播送系統讕試終了后應停止試運轉,并應按本標準表B.0.1填寫試運轉記載。
1.6.2 試運轉應契合下列規則:
1 有方案地重復模仿正常的運轉操作,橾作結果應契合設計請求。
2 在不危及人身平安的條件下,有方案地在系統操作界面上停止“誤操作”,“誤操作”結果不應危
及設備平安,并不應招致不可逆的程序紊亂。
1.6.3 試運轉的加電持續時間不應少于24h